您现在的位置: 江门市企业质量发展促进网 >> 促进会简介 >> 促进会章程

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江门市企业质量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Jiangmen enterprises quality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QDPA

  第二条 会的性质:是由江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及质量管理、企业管理领域的知名人士、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相关工作,推动我市企业名牌带动战略,提升我市企业质量水平,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及国家有关实施名牌战略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名优品牌的管理和评价工作,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中国名牌事业的发展,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以“品牌、质量、服务”为重点,积极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努力把我市企业经营管理质量和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所在地:江门市建设三路48号质监大楼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深入宣传国家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质量知识,推广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工具,促进各类组织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受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协助做好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相关工作,承担具体的筹备和评审事务,制定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范,组建、管理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培养卓越绩效自评师队伍,组织开展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培训、交流活动,促进江门市各类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树立卓越绩效标兵。

(三)受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在本区域内开展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和企业质量诚信等级评价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研究、交流活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章制度,提高社会质量诚信意识,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生产、经营理念。

(四)受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开展名牌培育和创建工作,组织品牌知识讲座、高峰论坛、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活动,利用媒体及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和扶持名牌产品、品牌企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推广应用先进的产品防伪防窜货技术,开展区域品牌保护工作,推动名牌带动战略实施。

(五)搭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协调会员单位与有关部门关于质量发展的业务联系,组织有关质量工作的社会调查、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及质量预警分析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意见。

(六)组建、管理质量管理专家库,培养质量管理人才,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组织质量相关专家学者和成功企业家,对企业质量相关事项进行咨询顾问服务和个案辅导;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需求互补的信息平台。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技术咨询和培训,编辑内部刊物及促进会工作通讯,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做好质量技术基础工作,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

(八)承办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的“3.15”、“全国质量月”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九)承办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原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如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江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权益维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门机构,并聘请专家、专业人士担任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决议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多年的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通过,并经江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报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促进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促进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元。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促进会的正常运作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门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江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江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1122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江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