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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领域法律法规11月实施 新出厂摩托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不得销售

更新时间:2014/11/10 8:56:08

餐馆设最低消费最高罚3万元、新出厂摩托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不得销售、公园中禁止设立私人会所……11月起,一批新规开始实施。

餐馆“最低消费”将被禁止

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施行,明确表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茶位费”等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餐饮业“潜规则”将得到整治 。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 、促销方式 、促销规则 、促销期限 、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

办法强调,违反规定的餐饮经营者将受到惩处 。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若法律规章有相关条款的,将依法处罚;没有相关条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 。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

乘用车企业能耗戴上“紧箍咒”

工信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实现2015年我国生产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升/百公里的目标 。

根据通知,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且统计新能源乘用车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超过6.升/百公里的乘用车企业,将进行公开通报;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将暂停审批产能投资项目 。

新出厂摩托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不得销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通知》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

《通知》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中设私人会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0月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规定》还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告显示,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施行 每千字提至最多300元

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公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到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实施的《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公告指出,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指出,稿酬标准的调整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和居民收支水平的现状,另一方面要兼顾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将原有的付酬标准调整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翻译基本稿酬由1999年的每千字20-80元,增至每千字50-200元;改编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50元,升至每千字20-100元;汇编基本稿酬则由每千字3-10元,升至每千字10-20元。

按照《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依旧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一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规定》当时的付酬标准是每千字不低于50元。相应的,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时的付酬标准,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

上市公司新退市制度11月16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1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自11月16日起正式生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退市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

与此同时,还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此前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优胜劣汰,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市制度基本原则是,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要求,立足于交易所作为实施主体的地位,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规范,针对退市制度较为突出的问题,做出的细化规定,总体而言,退市制度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现有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需要交易所修改配套规则予以落实,最终发布实施。